關于印發《江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江建〔2022〕139號)
一、出臺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函〔2021〕16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省、市的工作部署,人口凈流入城市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2021年11月,我市被列為廣東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十大試點城市之一?,F結合江門實際,制定《江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江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共六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谝徽隆翱倓t”,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定義、范圍,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ǘ┑诙隆耙巹澟c建設”,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建方式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準入、退出條件。
?。ㄈ┑谌隆吧暾埮c配租”,細化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人的條件、申請方式以及配租的具體要求。
?。ㄋ模┑谒恼隆笆褂门c退出”,細化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使用要求以及承租人的具體使用退出要求。
?。ㄎ澹┑谖逭隆氨O督與責任”,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申請人的責任。
?。┑诹隆案絼t”,明確了本辦法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辦法具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主要說明
?。ㄒ唬┍巨k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建設運營,面向符合條件的城區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的小戶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以30—5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ǘ┍U闲宰赓U住房籌建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為主,以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集中建設為補充。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房屋的改建。
2.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閑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經適房等政府閑置住房的改造。
3.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包括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新建,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按規定利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提高部分用地面積新建。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4.國有建設用地新建。包括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原有國有土地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其中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按實際需求優先保障,其配套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ㄈ┍U闲宰赓U住房的建設主體需申請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可憑借項目認定書享受國家、省、市相應土地、金融、財稅、水電氣等支持政策。
?。ㄋ模┥暾埍U闲宰赓U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本轄區內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2.收入低于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異地務工人員的,在本地就業需達到規定時限;
4.在本市主城區范圍內有自有房產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及產業園區就業人員,可申請距離城區較遠或選址在產業園區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具體條件由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ㄎ澹┍巨k法實施前,已開工建設或已交付使用的租賃住房,擬調整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參照本辦法同類項目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自通過認定之日起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骺h(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聯系人:張霓虹,咨詢電話:3831946。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7月